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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来源:遵义市足球协会  2015年8月13日

     WWW.0852fb.com                                      遵义市足球协会

遵义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遵义市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遵义市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针对违反遵义市足球协会各项规定、赛事的行为,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原则

  遵义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罚。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管理下的各项赛事。

  第四条  适用主体

  以下自然人、组织应服从本准则:

  ()遵义市足球协会所属的各会员协会。

  ()协会注册的足球组织和个人。

  ()官员。

  ()运动员。

  ()比赛官员。

  第五条  适用时间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处理本条例生效前发生的事实时,在符合本准则第1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  定义

  ()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正式比赛:由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遵义市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官员:除运动员外,在遵义市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官员在俱乐部担任主要职务的,其个人所作出的与足球活动有关的行为将被视为俱乐部的行为。

()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遵义市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遵义市足球协会规定:遵义市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决议、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国际足联、亚足联及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国际足联、亚足联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决议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七条  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八条  行使权利

  在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遵义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处理。

第二章   

第一节 处罚条件

  第九条  一般违规

  ()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十条  企图犯规

  ()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可视情节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参与违规

  ()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节 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对各类人员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组织都适用:

  ()通报批评。

  ()警告。

  ()罚款。

  ()退回奖项。

  ()遵义市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仅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警告(黄牌)

  ()罚令出场(红牌)

  ()停赛。

  ()遵义市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仅适用于组织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组织:

  () 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

  () 取消比赛结果。

  ()比分作废。

  () 扣分。

  ()取消比赛资格。

  ()遵义市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警告

  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  罚款

  ()罚款不应低于100元人民币。

  ()罚款的缴纳时间期限和方式。罚款应由违规者于处罚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遵义市足球协会,逾期未缴者将加重处罚(包括追加停赛、罚款等)。在交纳了纪律保证金的赛事中,由主办方直接在纪律保证金中扣除。

  ()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承担对其运动员和官员罚款的连带责任,即使被处罚者离开协会或俱乐部的,也不能免除该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退回奖项

  ()被要求退回奖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退回比赛中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锦旗等)

  ()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返还,逾期将追加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  警告(黄牌)

()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非严重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

  ()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同时,被罚者在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因为比赛中断而导致的重新比赛中,此前在被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将被自动取消。如果中断的比赛不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其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罚令出场(红牌)

()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对运动员的罚令出场以出示红牌为表现形式。如果处罚依据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的性质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则是间接红牌。

  ()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指导。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秩序的正常进行。

  ()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停赛

  ()停赛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

  ()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12场比赛或12个月。

  ()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改期,停赛场次自动顺延至下一场(如果改期比赛场次在下一轮赛程比赛前,即为改期比赛场次;如果改期场次在下一轮赛程比赛后,即为下一轮赛程比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二十二条  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

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是指俱乐部在被处罚期间减少直至禁止引进外籍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  取消比赛结果

取消比赛结果是指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

  第二十四条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指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取消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遵义市足球协会举办的相关赛事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扣分

  扣分是指扣除俱乐部队在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的积分(包括已获得的以及此后将会获得的积分)

  第二十六条  比分作废

  ()被处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遵义市足球协会规定的在本节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 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并处罚

  ()除非另有规定,本条例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二十九条  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时,为使被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性。

  ()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在上一个赛季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对象2场比赛的察看期。

  ()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对象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终止,恢复执行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合并进行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三十一条  处罚的期限

  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处罚记录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遵义市足球协会竞赛部。

第四节 累计停赛、罚款

  第三十三条  累计黄牌

  ()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在同一项赛事中的黄牌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

  ()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2次的,将被处以自动停赛1场的处罚。各单项赛事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以赛事规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累计停赛、罚款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将在下一场比赛中执行。如果比赛被改期,停赛场次自动顺延至下一场(如果改期比赛场次在下一轮赛程比赛场次前,即为改期比赛场次;如果改期比赛场次在下一轮赛程比赛场次后,即为下一轮赛程比赛场次)。

  ()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将不计入另一项赛事。

  ()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直接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直接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直接红牌的,处停赛3场,以此类推。各单项赛事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以赛事规程规定为准。

  ()因比赛中被出示红牌而产生的罚款,按有关比赛的竞赛规程执行。

第五节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违规的主观性(故意或一般)、促使其违规的原因、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事后被处罚对象对违规的认识态度。

  第三十六条  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倍。

  第三十七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八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重复违规违纪。

  ()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投诉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等的。

  ()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九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六节 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四十条  期限

  ()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至该赛事结束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及处理。

  ()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弄虚作假、威胁、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不正当交易、关联交易等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效期的开始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四十二条  终止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四十三条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并处以100元罚款

  ()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持续违反规则。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第四十四条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并处以200元罚款

  ()严重犯规。

  ()暴力行为。

  ()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第二节 比赛中的违纪

  第四十五条  对队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任何被处以直接红牌(或虽未被处以直接红牌,但实施下列行为或与下列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者的以下行为将被处以:

  ()严重犯规(特别是野蛮用力)至少停赛1场。

  ()对对手或他人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指责、辱骂等)至少停赛2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元。

  ()用暴力行为攻击对手或他人处以至少停赛3场,并处罚款至少3000;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处以至少停赛5场,并处罚款至少500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赛4场,并处罚款至少2000元。

  第四十六条  打架、斗殴行为

  () 运动员、官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的,将对主要肇事者处以至少停赛5场,所属球队处以至少3000元的罚款;参与打架、斗殴的球队/俱乐部处以至少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二)阻止打架,保护他人或分开打架者将不受处罚

  第四十七条  无法认定肇事者

  ()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逐一判定肇事者的,纪律委员会将首先处罚肇事者所属球队/俱乐部。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经查证属实后,其处罚可相应予以减轻至取消。

  ()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行为程度的,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可以明确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四十八条  球队不当行为

  球队出现以下行为,其俱乐部将受到处罚:多名队员或官员一起威胁或骚扰比赛官员或他人将被处以至少1000元的罚款。另将视违纪严重程度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挑起敌意和暴力

  ()运动员或官员公开煽动他人的敌意和暴力,至少停赛6场,并处罚款至少5000元。

  ()运动员或官员利用公共媒体或在体育场内或其周边地区出现上述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至少停赛12个月,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第五十条  挑衅公众

  运动员或官员在比赛过程中挑衅公众,至少停赛2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元。

  第五十一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处罚比分作废,并处以至少3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中场换人

在比赛中场休息期间,可以换人,但须告知第四官员换人的详细    情况。如发现私自换人且未通知裁判的情况,裁判当场判定对方30获胜,如实际比分大于30,按实际比分判定对方获胜。

第五十三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遵义市足协规定的赛程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球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至少处以3000元的罚款。

  ()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扣分。

()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五)如果同一只球队发生两次及以上弃赛,处罚翻倍。

(六)若比赛双方球队均无故缺席比赛,判两队本场积分为0。同时可按以上条款予以处罚。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参赛球队不能如期参加赛程安排的比赛时,应在比赛日(通常比赛日定为周六、周日)零时之前,向赛事组委会通报情况,如果出于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参加比赛的,经赛事组委会批准后,则由赛事组委会另行安排赛事或直接判罚比分。若未获得赛事组委会批准,则弃赛处理。

  第五十四条  罢赛

  (一)拒绝按照赛事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的球队按照罢赛处理;并处以至少5000元的罚款。

(二)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并处以至少5000元的罚款。

(三)如一方球队比赛中途退出比赛,则对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若退赛一方为故意罢赛(人数超过7而不继续比赛),处以至少5000元的罚款;若退赛一方为非故意罢赛(人数低于7而无法正常继续比赛),处以至少3000元的罚款

(四)若双方都违反纪律导致比赛终止,视情节轻重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裁定处罚,最高权限可取消两队比赛资格,扣除双方该赛事的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将被处以扣除赛事全部纪律保证金的罚款;可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处罚。

第三节 弄虚作假

  第五十六条更改年龄

  如果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对参赛人员有年龄、籍贯等有具体要求的,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禁止参加该赛事 (上述处罚可并用)

  ()俱乐部(球队):俱乐部每出现1人次,给予至少1000元罚款,如该球队累计达到3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球队该赛事的参赛资格。

第五十七条  假球

(一)若在比赛过程中或赛后,当场主裁判如对此场比赛有假球嫌疑,呈交联赛组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若认定为假球,对参赛两队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扣除积分3

(二)若发现当执裁判参与假球行为,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裁定成立后,取消其本赛季执法资格,并扣除本赛季所有执法比赛的酬金。

第五十八条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自然人或组织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自然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赛等。

  ()组织:罚款、扣分以及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 威胁

  第五十九条 威胁

  ()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5000元的罚款,取消当事球员该赛事、赛季所有球赛参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处以终身禁赛的处罚(遵义市足球协会举办的所有赛事)或移交司法机关。所有责任和处罚由球队/俱乐部全部承担。

  ()任何人使用暴力(殴打)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10000元的罚款,并直接取消该赛事比赛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有责任和处罚由球队/俱乐部全部承担。

第五节  赌博

第六十条  赌博

  自然人或组织以足球比赛为内容,组织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自然人:罚款、停赛、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组织:罚款、扣分、取消赛事参赛资格。。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节 非公平竞赛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取消比赛结果。

  ()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二条  不正当交易

  自然人或组织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自然人:罚款、禁止从事足球活动。

  ()组织:罚款、扣分、取消赛事参赛资格。

  ()遵义市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三条  关联关系

  凡经相关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认定某两个或多个球队/俱乐部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一律取消其参加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各项赛事的资格。

第七节 不遵守决定

  第六十四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自然人或组织不执行遵义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将加重处罚。

第四章 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 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六十五条  人员组成

  ()纪律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席会议确定。

  第六十六条  工作方式

  ()以委员合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与处理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节 证据

  第六十七条  处罚依据

  ()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可能被拒绝的证据是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种族歧视、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录音录像资料。

  5.其它。

  ()比赛官员的报告

  1.比赛官员的报告中包含的事实被认为是准确的。

  2.可以出具比赛官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3.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六十八条  提交报告

  ()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和赛区委员会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一般处罚主要以裁判员报告为准)。

  ()有关俱乐部(球队)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相关报告。

  ()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遵义市足球协会各部门或委员会、其他在遵义市足球协会管辖内的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相关报告。

  ()报告必须书面提出,由提交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受理

  ()遵义市足球协会竞赛部整理投诉报告,报纪律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受理后,按第六十八条的工作程序处理投诉。

  第七十条  处理

  ()遵义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根据需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告知有关各方。

  ()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处理决定应当为书面文件并由遵义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签章。

  第七十一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

  在做出处理决定后,以遵义市足球协会官方网站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和申诉

  第七十二条  处理决定生效

  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七十三条  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构为遵义市足球协会。

  ()除下列处罚外,其它处罚不得申诉:

  1.停赛3场以上。

  2.罚款3000元以上。

  3.退回奖项。

  4.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

  5.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6.扣分、取消比赛资格。

  7.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违规

  本条例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遵义市足球协会各项赛事所颁发的《竞赛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罚款

本条例所列自然人及组织罚款,限于参加遵义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各项赛事的相关人员和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未列明行为

  本条例未列明的违规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解释及修正

  本条例由遵义市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本条例实施后,遵义市足球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及相关的新规定对其进行必要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1581日首次发布后生效。

                             遵义 市 足 球 协 会

                          20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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